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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修正 一般廢棄物符合環境部標準才能申請補助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圖/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圖/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基於保護我國環境生態,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應符合環境部相關標準後,始得申請本條相關獎勵補助,併予說明。此外,第三項配合農業部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根據現行法規,第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合理成本及利潤,依其能源貢獻度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一,太陽能熱能利用;第二,生質能燃料;第三,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第四,其他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前項熱利用,其替代石油能源部分所需補助經費,得由石油管理法中所定石油基金支應。利用休耕地或其他閒置之農林牧土地栽種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之獎勵經費,由農業發展基金支應;其獎勵資格、條件及補助方式、期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魯明哲等19人提案修正,鑒於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所製成之燃料易有過量之氮氧化物、硫氧化 物、重金屬及戴奧辛等有毒物質,為確保我國生態環境之保護,申請相關獎勵補助時,應符合環境部規定之標準;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 建議進行相關文字修正,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謝衣鳯、羅廷瑋等17人也提案修正,根據農業部組織改造,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機關名稱。最終,照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外,另基於保護我國環境生態,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應符合環境部相關標準後,始得申請本條相關獎勵補助,併予說明。此外,第三項配合農業部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7日)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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