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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定調詐嫌「個人實得數額」!法界斥大法庭為加害人大開逃生門

圖、文/CTWANT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日前裁定,詐欺犯若自白並繳回「個人犯罪所得」,即可獲得減刑。此舉引發外界憂慮受害者難以取回全額損失,加害人也僅需承擔輕微刑責,失去應有的嚇阻效果。(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日前裁定,詐欺犯若自白並繳回「個人犯罪所得」,即可獲得減刑。此舉引發外界憂慮受害者難以取回全額損失,加害人也僅需承擔輕微刑責,失去應有的嚇阻效果。(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詐騙集團手法五花八門,立法院去7月三讀通過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強化遏阻詐騙行為的力道,不料最高法院大法庭日前針對多方爭論的第47條「犯罪所得」作出裁定,正式定調「僅限於行為人自己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此舉引發輿論譁然,並譏為詐欺犯「開啟一道逃生門」。

一名從警超過30年的刑事局詐防中心員警日前遭詐騙走1095萬元,甚至在上班空檔6度親手將錢送給詐騙車手,詐嫌膽敢「太歲頭上動土」,也難怪資訊相對弱勢的一般民眾頻頻中招;即使立法院去年通過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加重刑罰懲治詐騙危害,然而今年截至目前為止,全國民眾遭詐金額已來到304億元,受害者遭掏空積蓄、痛不欲生。

台灣詐騙風氣猖獗,龐大的犯罪所得與綿密網絡更被諷刺是另一座護國神山,人人恨之入骨,《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明文規定,詐欺犯罪成員自白並繳交個人犯罪所得,即可以減輕其刑,所謂「個人犯罪所得」其解釋卻各異其趣,在法界中頗受爭論;最高法院大法庭5月14日作出「個人犯罪所得」裁定,僅限僅限於行為人自己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並不包含詐騙集團其他成員獲利金額,也不包含所有被害人的損失總額。舉例來說,假如民眾遭詐騙30萬,然而車手聲稱個人所得僅有5萬,他只需自白並繳交5萬元就可獲得減刑,被害人可能就無法追回餘款。

投資型詐騙是最常見的詐騙手法之一,詐騙集團常以「股票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等話術接近民眾,讓對投資感興趣的人不知不覺中落入圈套,蒙受財務損失。(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投資型詐騙是最常見的詐騙手法之一,詐騙集團常以「股票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等話術接近民眾,讓對投資感興趣的人不知不覺中落入圈套,蒙受財務損失。(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此裁定引發社會轟動,民眾擔心詐欺犯藉由少許金額脫罪,被害者金額無處追拿不回又無處討說法,立委更批評大法庭解讀違背立法初衷,浪費司法資源。立委黃珊珊指出,立法時所設定的「不法所得」定義是「被害人全部遭詐金額」,當時司法院及法務部並未表達不同意見,如今實務上卻出現大幅「出入」的解讀,導致法務部需再次修法的問題,實是浪費司法資源。

立委王世堅怒批,這樣的裁定與人民觀感南轅北轍,雖然當初立法第47條是希望給願意悔改的犯人一個機會,但這個「悔改」要有代價,要讓受害人得到補償,如今實際所得的解釋是從詐騙犯角度看而非被害人,「這不是法治,是放縱」。

對於大法庭所作解釋,律師林冠宇指出,詐防條例第47條中「犯罪所得」一直以來有兩種說法,分別為「詐欺犯個人所得」及「被害人受騙金額」,其中較少案例以後者做判決,因為許多民眾是莫名之中被拉進詐團中當「網路車手」,自己先前也被騙了不少金額;另外就是擔心詐欺犯因賠不出全部金額,直接擺爛,導致被害人連一點錢都拿不回來,所以權害之下取其輕 。

立法委員王世堅批評,大法庭的裁定違背了原本立法的初衷,未來詐騙集團成員只要辯稱自己未實際拿到贓款,即可獲得減刑,等同變相鼓勵詐騙行為,嚴重扭曲司法正義。(圖/方萬民攝)

▲立法委員王世堅批評,大法庭的裁定違背了原本立法的初衷,未來詐騙集團成員只要辯稱自己未實際拿到贓款,即可獲得減刑,等同變相鼓勵詐騙行為,嚴重扭曲司法正義。(圖/方萬民攝)

不過,一名法界人士坦言,《詐防條例》雖大幅加重「高額詐欺」及「複合式詐欺」的刑責,卻在規範上設立較難達成的門檻,例如「單一被害人被騙500萬或1億元以上」、「假冒公務員、以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等;反觀減刑條文卻因前半段文字欠缺周延,造成多數詐騙犯無端獲得減刑寬典,此「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條例應盡速修法解決。

對此,立委蔡易餘認為,修法方向或可依詐欺犯「經手金額」做賠償,如此一來避免車手還不出被害人所有損失而擺爛。王世堅則認為,應刪除《詐防條例》47條前段或調整文義,例如「全案之不法所得」,避免車手聲稱沒分到錢就獲得減刑;或新增「共同返還責任」條款,若參與詐欺行為,應負連帶責任,返還一定比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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